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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396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重訴字第396號原 告 柯松根

洪駿杰共 同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律師被 告 陳益裕

王世鵬方戴光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陳益裕應將如附表編號1、2所示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二、被告王世鵬應將如附表編號3所示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三、被告方戴光華應將如附表編號4所示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陳益裕負擔百分之五十、被告王世鵬負擔百分之十一、被告方戴光華負擔百分之三十九。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陳益裕、方戴光華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㈠原告所有坐落臺南市○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

應有部分(關於原告洪駿杰部分,原所有權人施建全已於民國100年12月6日將其就上開土地應有部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洪駿杰),有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下合稱系爭抵押權)。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自清償日期起算均已逾15年,而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故系爭抵押權應已消滅,被告自均負有塗銷抵押權登記之義務。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應將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等語。

㈡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至第3項所示。

二、被告答辯:㈠被告王世鵬:原告借錢2個月後沒有還我,原告人就失蹤了,

我又跟別人借錢,我現在的財產被查封了,又欠國泰人壽新臺幣300多萬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其餘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補字卷第23至51頁),被告陳益裕、方戴光華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供本院審酌;而被告王世鵬前開辯詞,亦不否認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罹於消滅時效且該抵押權已歸於消滅等情,其所辯實與該抵押權存否之認定無涉,是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㈡按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因約定之原債權確定期

日屆至而確定,民法第881條之12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後,即成為普通抵押權,其從屬性因而回復,其所擔保之債權即為確定時存在且於不逾最高限額之擔保範圍內為特定債權。次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125條前段、第128條前段、第880條分別定有明文。故抵押權因其所擔保債權之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完成及上開除斥期間之經過即歸於消滅(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476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準此,如附表編號3所示最高限額抵押權業因所約定擔保之債權確定期日即82年3月18日屆至而確定,即成為普通抵押權,其從屬性因而回復,而該債權之請求權自82年3月18日起算15年,已於97年3月18日罹於時效而消滅;另如附表編號1、2、4所示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請求權分別自81年9月2日、81年12月10日、82年7月1日起算15年,亦分別於96年9月2日、96年12月10日、97年7月1日罹於時效而消滅,被告復未於時效完成後之5年間實行各該抵押權,則系爭抵押權已分別於101年9月2日、101年12月10日、102年3月18日、102年7月1日歸於消滅,應堪認定。而系爭抵押權登記尚未塗銷,顯足以妨害原告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之行使,原告自得請求抵押權人將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陳益裕將如附表編號1、2所示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被告王世鵬將如附表編號3所示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被告方戴光華將如附表編號4所示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均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陳益裕將如附表編號1、2所示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被告王世鵬將如附表編號3所示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被告方戴光華將如附表編號4所示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但書。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但育緗附表:編號 土地 抵押權人 抵押權登記事項 1 臺南市○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陳益裕 ⒈登記日期:民國089年11月10日 ⒉收件字號:089年新地普字第081610號 ⒊權利人:陳益裕 ⒋債權額比例:全部1分之1 ⒌擔保債權總金額:債權額新台幣2,500,000元正 ⒍存續期間:自081年08月03日至081年09月02日 ⒎清償日期:民國081年09月02日 ⒏設定權利範圍:3分之1 ⒐設定義務人:柯松根 2 ⒈登記日期:民國089年11月10日 ⒉收件字號:089年新地化字第081150號 ⒊權利人:陳益裕 ⒋債權額比例:全部1分之1 ⒌擔保債權總金額:債權額新台幣1,250,000元正 ⒍存續期間:自081年11月11日至081年12月10日 ⒎清償日期:民國081年12月10日 ⒏設定權利範圍:3分之1 ⒐設定義務人:柯松根 3 臺南市○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王世鵬 ⒈登記日期:民國082年01月21日 ⒉收件字號:082年新地普字第000910號 ⒊權利人:王世鵬 ⒋債權額比例:全部1分之1 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台幣840,000元正 ⒍存續期間:自082年01月18日至082年03月18日 ⒎清償日期:民國082年03月18日 ⒏設定權利範圍:3分之2 ⒐設定義務人:施建全、柯松根 4 方戴光華 ⒈登記日期:民國082年04月19日 ⒉收件字號:082年新地普字第004665號 ⒊權利人:方戴光華 ⒋債權額比例:全部1分之1 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2,950,000元正 ⒍存續期間:自082年04月01日至082年07月01日 ⒎清償日期:民國082年07月01日 ⒏設定權利範圍:3分之2 ⒐設定義務人:柯松根、施建全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