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305號原 告 高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筌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以翔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50,000元,應繳裁判費105,04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54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