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324號聲 請 人即 參 加人 台灣先進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筱婷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上列聲請人就原告謝丁強與被告莊黃麗香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具狀聲請訴訟參加,惟未據繳納裁判費,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趙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