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337號原 告 許朝欽
許朝棟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季錦律師被 告 許朝基訴訟代理人 許雅婷
鄭猷耀律師吳鎧任律師張嘉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原定民國115年3月31日下午5時宣判,因案情繁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延展宣判期日為民國115年4月30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柯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