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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3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338號原 告 家苑健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承彬訴訟代理人 郭芸安被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昌上列當事人間就確認契約解除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故有不合程式之情形,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7 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1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因未獲會晤原告本人,已於同年

7 月24日將文書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簽收,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查原告迄至114年9月12日止,仍未繳款,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見補字卷第189至197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裁判日期:2025-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