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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4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40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許福祥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元喜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宗佑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喜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訂立書面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30日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40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264,3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0,1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