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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4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403號上 訴 人 林裕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鉅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99,12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裁判日期:2026-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