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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4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40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石柱

王俊雄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魏金惠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就本院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為3,682,178元(150萬元+2,111,400元+70,778元=3,682,1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0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