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4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409號抗 告 人即 被 告 馬士倫相 對 人即 原 告 呂道明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8月13日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409號裁定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抗告裁判費1,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裁判日期:2026-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