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42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仲達即李仲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姝瑩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5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207,08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46,3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培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