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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432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重訴字第432號原 告 宋詞訴訟代理人 林宛蓉被 告 陳子言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黃丞豪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由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附民緝字第35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前來,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655,964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於原告以新臺幣388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聲明第1項原係請求:「一、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以下有關金錢之幣別,若未另外載明,均同為新臺幣)11,655,964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115年1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將有關利息起算日部分更正為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2年7月20日起算,核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明知其並無管道可低價購得遊戲點數,因積欠債務,為

向被告套取資金供己調度使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先於109年12月21日起,以「批踢踢實業坊」網站帳號「blues3840(肯尼)」、通軟體LINE暱稱「肯尼」、Facebook網站暱稱「Kenny Chen」與被告買賣遊戲點數取得被告之信任後,再向被告誆稱可低價販賣遊戲點數云云,致被告不疑有他陷於錯誤,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被告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市政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銀行帳戶)內或被告指示、如附表所示之人民幣帳戶內。嗣因被告未按期交付遊戲點數,被告始悉受騙,報警循線查悉上情。

㈡又被告上開詐欺之行為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易緝字第30

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10月。未扣案犯罪所得12,827,864元及人民幣20萬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在案,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返還詐欺所騙取之金額11,655,964元。

㈢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11,655,96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辯稱:被告父親目前有出面幫忙處理債務,因此被告希望可與原告達和解。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起訴主張之前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4年度

易緝字第30號刑事偵審卷宗審核無訛,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為真實。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對原告為詐欺取財行為,致原告受有11,655,964元之損害,被告所為與原告所受之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被告自應對原告遭詐騙所受損害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是以,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所受損害11,655,964元,洵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11,655,964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2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之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附表: 編號 被告匯款時間 詐騙金額 (新臺幣) 備註 1 110年2月9日23時38分許 105萬元 被告尚積欠318,900元遊戲點數 2 ⑴110年4月7日23時4分許 ⑵110年4月9日22時54分許 ⑴100萬元 ⑵40萬元 被告尚積欠89,200元遊戲點數 3 ⑴110年4月12日20時46分許 ⑵110年4月12日22時44分許 ⑶110年4月13日0時16分許 ⑷110年4月14日22時18分許 ⑴40萬元 ⑵70萬元 ⑶30萬元 ⑷32萬6,400元 被告完全未支付 4 ⑴110年5月15日19時26分許 ⑵110年5月15日22時41分許 ⑶110年5月16日19時17分許 ⑴34萬元 ⑵40萬元 ⑶26萬元 被告完全未支付 5 ⑴110年5月20日20時10分許 ⑵110年5月20日21時41分許 ⑶110年5月20日23時1分許 ⑷110年5月21日12時45分許 ⑸110年5月21日14時21分許 ⑴40萬元 ⑵40萬元 ⑶15萬元 ⑷32萬元 ⑸10萬元 被告完全未支付 6 110年5月22日23時49分許 3萬元 被告完全未支付 7 ⑴110年5月22日21時5分許 ⑵110年5月22日21時27分許 ⑶110年5月22日21時43分許 ⑷110年5月23日12時49分許 ⑸110年5月23日12時52分許 ⑹110年5月23日13時3分許 ⑺110年5月23日21時12分許 ⑻110年5月23日21時13分許 ⑴人民幣5萬 ⑵人民幣4萬元 ⑶人民幣1萬元 ⑷人民幣1萬元 ⑸人民幣2萬元 ⑹人民幣2萬元 ⑺人民幣3萬元 ⑻人民幣2萬元 ⑴中國工商銀行西南關支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⑶中國工商銀行西南關支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⑷中國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⑸支付寶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⑹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⑺中國建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⑻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被告完全未支付 8 110年5月23日23時56分許 2萬元 被告完全未支付 9 ⑴110年5月25日21時22分許 ⑵110年5月25日22時52分許 ⑶110年5月25日22時54分許 ⑷110年5月26日0時3分許 ⑸110年5月26日0時9分許 ⑴2萬元 ⑵10萬元 ⑶3萬元 ⑷3萬3,000元 ⑸23萬7,000元 ⑴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⑷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⑸被告上開中信銀行帳戶 被告完全未支付 10 ⑴110年5月26日22時55分許 ⑵110年5月26日23時32分許 ⑶110年5月27日0時3分許 ⑴5萬元 ⑵25萬元 ⑶10萬元 被告完全未支付 11 ⑴110年5月28日23時38分許 ⑵110年5月28日 ⑴15萬元 ⑵40萬元(被告信用卡帳單) 被告完全未支付 12 110年5月30日23時32分許 22萬元 被告完全未支付 13 110年6月2日23時1分許 35萬元 被告完全未支付 14 110年6月2日至3日 58萬2,264元(被告提供信用卡驗證碼) 被告完全未支付 15 110年6月6日23時5分許 20萬元 被告完全未支付 16 ⑴110年6月11日13時1分許 ⑵110年6月11日13時14分許 ⑶110年6月11日18時36分許 ⑴43萬5,000元 ⑵56萬5,000元 ⑶35萬元 被告完全未支付 17 ⑴110年6月11日20時30分許 ⑵110年6月11日22時14分許 ⑴10萬元 ⑵13萬元 被告完全未支付 18 ⑴110年6月16日20時28分許 ⑵110年6月16日22時1分許 ⑴15萬元 ⑵20萬元 被告完全未支付 19 ⑴110年6月21日20時11分許 ⑵110年6月21日22時44分許 ⑴3萬元 ⑵52萬元 被告完全未支付 20 ⑴110年6月27日20時30分許 ⑵110年6月27日22時14分許 ⑴30萬元 ⑵15萬元 被告完全未支付 21 ⑴110年6月29日0時28分許 ⑵110年6月29日0時37分許 ⑴24萬9,600元(被告支付信用卡帳單) ⑵8萬元 被告完全未支付 22 110年6月29日1時3分許 24萬9,600元(被告提供信用卡驗證碼) 被告完全未支付

裁判日期:2026-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