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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4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437號原 告 劉耿肇

劉張秀玉劉星鋒劉庭銘被 告 劉信利

李淑晶劉高志葉馥萍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書,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91萬3431元(含起訴前之利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萬33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萬2896元。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4份。

(三)兩造得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表達是否同意於開庭前由本院為兩造先行調解程序,以期終局圓滿解決紛爭。(如兩造均同意,調解時間另通知,書狀請載明聯絡電話)

(四)本件已定115年2月3日下午3點40分,於本院第18法庭開庭(通知書另發),如原告欲續行訴訟(或調解),請遵期補繳納裁判費。如未繳費,則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並取消庭期。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書
裁判日期:2025-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