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5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堡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品琪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湶水資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75萬50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萬09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柯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