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89號原 告 王唯安訴訟代理人 楊宜樫律師被 告 施新雄
施惠玲施明榮施順德郭玉雪胡傳福施滿圓
尤琦文尤俊嵐尤瑞鋒施進國施泰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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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惠蘭施添德
施品欣施榮發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泓琮律師
曾昱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5,343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
理 由
一、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應將系爭土地點交予原告;㈡被告應自民國113年9月21日起至點交系爭土地之日止,按日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4,673元。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23,366,510元,第二項之應併算之起訴前違約金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589,178元(113年9月21日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3月25日之之違約金)。從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7,955,688元【計算式:123,366,510元+4,589,178元=127,955,6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5,792元,原告前已繳納1,090,449元,尚應補繳35,3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如主文所示期間內補繳;惟如與被告間均有和解、調解意願,得暫緩繳納,並應儘速陳報本院,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石秉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