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89號原 告 王唯安訴訟代理人 楊宜樫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施新雄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原告追加起訴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150萬元及其利息,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應為3,150萬元。
二、本件已起訴之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27,955,688元(參民國114年9月8日補費裁定),加計上述追加之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共為159,455,6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52,513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125,792元,就追加之訴尚應補繳242,550元,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完畢。逾期未繳,即駁回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石秉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