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重訴字第91號原 告 林隨被 告 吳朱玉釵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02萬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又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256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於起訴時原請求:㈠被告南昌交通有限公司(下稱南昌公司)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18萬5000元本息;㈡被告坤大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坤大公司)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83萬5000元本息(補字卷第13頁)。嗣於本院言詞辯論前撤回對南昌公司、坤大公司之起訴,並更正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30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21至23頁、第45頁),揆諸前開說明,核無不合。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日分別向伊借款共計1302萬元,款項並於借款當日以現金交付予被告,被告則分別以附表所示之遠期支票20紙(下稱系爭20紙支票)交予伊收受,並約定發票日即借款清償日,屆期以支票款項還款。詎伊於借款屆期後就系爭20紙支票為付款提示,均遭退票,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30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20紙支票、退票理由單、不起訴處分書為證(補字卷第19至97頁、本院卷第31至36頁),而被告非經公示送達,已合法送達起訴狀繕本及開庭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規定,應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30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4月20日(見本院卷第17頁、第1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于子寧附表:
編號 借款日 發票日 (即借款清償日) 支票號碼 發票金額 (新臺幣) 發票人 付款銀行 備註 1 112年11月29日 113年2月29日 AR0000000 18萬元 南昌公司 臺灣銀行六甲頂分行 補字卷第19至21頁 2 112年12月4日 113年3月4日 GA0000000 50萬元 南昌公司 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文賢分行 補字卷第23至25頁 3 112年12月19日 113年3月19日 CK0000000 56萬5000元 南昌公司 板信商業銀行成功分行 補字卷第27至29頁 4 112年12月31日 113年3月31日 CK0000000 38萬元 南昌公司 板信商業銀行成功分行 補字卷第31至33頁 5 112年12月22日 113年3月22日 GA0000000 50萬元 南昌公司 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文賢分行 補字卷第35至37頁 6 112年11月30日 113年2月30日 CK0000000 21萬元 南昌公司 板信商業銀行成功分行 補字卷第39至41頁 7 112年12月31日 113年3月31日 CK0000000 21萬元 南昌公司 板信商業銀行成功分行 補字卷第43至45頁 8 113年1月2日 113年4月2日 CK0000000 50萬元 南昌公司 板信商業銀行成功分行 補字卷第47至49頁 9 113年1月30日 113年4月30日 CK0000000 21萬元 南昌公司 板信商業銀行成功分行 補字卷第51至53頁 10 113年2月29日 113年5月31日 CK0000000 21萬元 南昌公司 板信商業銀行成功分行 補字卷第55至57頁 11 113年3月30日 113年6月30日 CK0000000 21萬元 南昌公司 板信商業銀行成功分行 補字卷第59至61頁 12 113年4月15日 113年7月15日 CK0000000 200萬元 南昌公司 板信商業銀行成功分行 補字卷第63至65頁 13 113年4月15日 113年7月15日 CK0000000 200萬元 南昌公司 板信商業銀行成功分行 補字卷第67至69頁 14 113年4月15日 113年7月15日 CK0000000 200萬元 南昌公司 板信商業銀行成功分行 補字卷第71至73頁 15 113年4月15日 113年7月15日 CK0000000 130萬元 南昌公司 板信商業銀行成功分行 補字卷第75至77頁 16 113年4月30日 113年7月31日 CK0000000 21萬元 南昌公司 板信商業銀行成功分行 補字卷第79至81頁 17 112年11月29日 113年2月29日 AR0000000 40萬元 坤大公司 臺灣銀行六甲頂分行 補字卷第83至85頁 18 112年12月15日 113年3月15日 AR0000000 50萬元 坤大公司 臺灣銀行六甲頂分行 補字卷第87至89頁 19 113年1月17日 113年4月17日 AR0000000 53萬5000元 坤大公司 臺灣銀行六甲頂分行 補字卷第91至23頁 20 113年1月29日 113年4月29日 AR0000000 40萬元 坤大公司 臺灣銀行六甲頂分行 補字卷第95至97頁 合計 130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