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93號原 告 劉有彰訴訟代理人 王崇宇律師複 代理人 林穎群律師被 告 劉文風訴訟代理人 劉惠評被 告 劉文安(抵押權人) 劉文財 劉永鴻即劉文全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裁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5-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