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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養聲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養聲字第4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為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2月1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裁判日期:2025-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