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破字第1號聲 請 人 楊汶斌律師即永日升建築開發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永日升建築開發有限公司聲請破產宣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核定標的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聲請費。查依聲請人於115年4月2日提出補正狀之記載,本件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標的總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1,451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等規定,應徵聲請費用75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