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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簡上字第 13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簡上字第13號上 訴 人 洪慶豐被 上訴人 謝碧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本院新市簡易庭114年度新簡字第50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2,250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方面:

(一)於原審起訴主張:上訴人於民國114年4月24日起至同年月25日止,在LINE「中華會員109」群組(下稱系爭LINE群組)中,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為附表所示之言論。其中㈠附表編號1、3所示之言論,辱罵被上訴人「雞歪」一詞,該詞含有輕侮、鄙視對方及性別歧視之意,侵害被上訴人名譽權;㈡附表編號7、9所示之言論,影射被上訴人作假帳、賭博,足使一般人對被上訴人操守產生懷疑,亦屬侵害被上訴人名譽權;㈢附表編號2、3、10所示之言論,乃加害被上訴人人身安全,侵害被上訴人使用球場之自由及意思決定自由權。爰依侵權行為之相關規定,請求上訴人就上開㈠、㈡、㈢言論,分別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0,000元、200,000元、200,000元。於原審聲明: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5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於本院補陳:上訴人前於113年10月28日因故與被上訴人發生衝突,並有掀翻桌子、大聲咆哮之失控行為;114年4月20日當天大多數委員都親眼見到暴力現場畫面,球員之間因為態度語言發生衝突難免,但對方是因看到上訴人發狂飆罵三字經、作勢要揍他,才放低姿態道歉,但上訴人沒有停止其發狂行為,是上訴人的妻子即時過來拉住他才沒有產生更大的傷害,且上訴人仍於離開球場時一路飆罵三字經。被上訴人身為主辦單位及輔導單位核心角色,方邀請委員會共同決議拒絕暴力。

二、上訴人於原審答辯及上訴理由略以:被上訴人為臺南市體育總會地面高爾夫球委員會(下稱臺南市地面高爾夫球會)主任委員,上訴人於114年4月20日於臺南市安定地面高爾夫球場打球時,因被鄒姓訴外人擊出之高爾夫球打到及其態度問題,而與鄒姓訴外人發生口角爭執;被上訴人於114年4月23日在系爭LINE群組發表如不爭執事項第3項之文字,上訴人看到後因認當時已因鄒姓訴外人道歉而消弭紛爭,故未置理;沒想到被上訴人在114年4月24日變本加厲,明知臺南市地面高爾夫球會並未決議增設和平條款,竟以該會之名義發出增設和平條款之函文,並張貼於系爭LINE群組,顯然是再次針對上訴人個人;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過於針對,未釐清衝突之前因後果,張貼該函文會讓系爭LINE群組內之球友對上訴人之人格產生誤解,上訴人為求自清,再加上一時氣急,方於系爭LINE群組張貼附表編號1、3所示文字。上開文字是基於兩造相處不睦所積怨忿情緒之陳述,係依上訴人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且與該事實有關聯之意見或評論,僅屬短暫、一時性之情緒抒發,難認屬對被上訴人之社會評價為貶抑、污衊之詞,當不致令被上訴人之名譽評價有所減損,且若被上訴人之名譽會因「雞歪」2字就受貶損,則被上訴人之名譽是否還有保護之必要?另上訴人之動機並非以損害被上訴人之名譽為目的,難認有侵害名譽而情節重大之情形。

三、原審判決認上訴人附表編號1、3所示言論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權,而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精神慰撫金1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6月22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被上訴人就原審駁回部分並未聲明上訴,此部分業已確定,不在本院審理之範圍內)。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並於本院聲明:1.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

2.前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原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則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曉諭闡明後,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如下:

(一)不爭執事項:

1.被上訴人為臺南市地面高爾夫球會主任委員,兩造均為系爭LINE群組(成員主要為中華民國地面高爾夫球協會之會員)之成員。

2.上訴人於附表所示日期、時間於系爭LINE群組中張貼如附表「訊息內容欄」所示之訊息(見一審調字卷第23至30頁)。

3.被上訴人於114年4月23日於系爭LINE群組張貼「我是臺南市體育總會地面高爾夫球委員會的主任委員,謝碧芳。想鄭重跟大家強調一件事,臺南地面高爾夫球一向秉持和平、理性、寬容的風格經營球隊。安定球場不只是安定地協的主場,也是南市委的主場。所以以後到安定球場參加活動,如果有不愉快的事情發生,請立即聯絡我或丁會長協助處理狀況,我們會盡可能圓滿處理,盡到地主該負的道義責任。很多事沒有深仇大恨,或許是天氣熱火氣大,或許只是誤會,打球就是以球會友,希望大家能遵守和平原則。」之訊息(見本院卷第27頁),及於同月24日下午3時15分於該群組張貼本院卷第29頁所示臺南市地面高爾夫球會函文。

4.被上訴人因上訴人附表所示言論,對上訴人提出恐嚇、公然侮辱、加重誹謗罪之告訴,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於114年9月23日以114年度偵字第21987號為不起訴處分(見本院卷第21至26頁不起訴處分書)。

(二)爭執要點:上訴人附表編號1、3之言論(下稱系爭言論),是否不法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權?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賠償其非財產上損害有無理由?

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又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促進民主政治發展、實現多元社會價值之功能。而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關於意見表達部分,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如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善意發表適當之評論者,均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惟如已逾越善意發表言論之範疇,淪為抽象漫罵、情緒性之人身攻擊,或其他刻意詆毀個人名譽之方式,足使他人感到難堪與屈辱,並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仍應認構成侵害名譽權之侵權行為。

(二)查上訴人係於被上訴人於系爭LINE群組張貼上開不爭執事項第3項所示訊息及函文(該函文內容係說明臺南市地面高爾夫球會增設和平條款,如有人在球場內發生暴力、公然侮辱行為,於半年內不得參與球賽)後,始於該群組內為附表所示之言論,固可認係因上訴人不滿被上訴人上開訊息內容而表達之意見。然而,上訴人於系爭言論中所用之「雞歪」一詞,於現今用語習慣中,係用以指摘他人難相處、言行舉止令人討厭,亦含有「囉唆」、「難搞」或「故意找麻煩」之意,已含有對他人人格、處事態度之輕蔑及否定;又因與閩南語中指稱女性生殖器官之俚語諧音,通常被視為具侮辱性質之粗鄙用語;上訴人亦自承其平常不會用「雞歪」一詞(見本院卷第66頁),可見其於系爭言論中係有意使用此具侮辱性質之用語。再者,上訴人所張貼之附表所示言論中,未見其對被上訴人訊息中表達之「呼籲球友於打球時遵守和平原則」、「臺南市地面高爾夫球會制定和平原則」等事項提出具體之反對意見或批評,反之,從「我們兩個人的事情我會找你算一算」、「吃剩飯等你去告不去告是小人」、「事情是你惹出來的當面在中華群組裡面跟我道歉,我會原諒你一個禮拜之內給你想清楚」等訊息內容,可見其言論之目的在於宣洩對被上訴人個人之不滿,並不在對被上訴人發言或行使職務之妥適性為客觀、理性之評論,而屬抽象謾罵、情緒性之人身攻擊言論,自非言論自由所保障之範圍。而上訴人在成員均為地面高爾夫球運動參與者之系爭LINE群組內,以「雞歪」此對他人人格及處事態度具輕蔑、否定、侮辱意涵之用語指摘身為臺南市地面高爾夫球會主任委員之被上訴人,除使被上訴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難堪外,客觀上已足以對於被上訴人之品德、聲望、信譽、形象造成相當貶抑,已達貶損被上訴人社會上評價之程度,是上訴人之系爭言論,已不法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權,被上訴人依上開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其所受非財產上之損害,自屬有據。又被上訴人基於系爭言論對上訴人提出之公然侮辱、加重誹謗罪告訴,雖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然民事訴訟程序旨在決定當事人間私法上權利義務之存否及範圍,與刑事訴訟程序目的在行使國家追訴權與刑罰權有別,本院本於獨立審判,認定事實而適用法律,自不受刑事偵查結果之拘束,附予說明。

(三)又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本院衡酌兩造之身分、社會地位、教育程度及經濟能力,並考量上訴人因對被上訴人不滿,於系爭LINE群組以系爭言論對被上訴人為人身攻擊,然並非反覆、持續性,對於被上訴人名譽權之侵害程度尚非嚴重,認被上訴人得請求賠償之精神慰撫金以10,000元為適當。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1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4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並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對判決結果已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第二審訴訟費用為2,250元(即第二審裁判費),應由敗訴之上訴人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陳 薇

法 官 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庭瑜附表 編號 日期 時間 訊息內容 1 114年4月24日 下午3時17分 你是在囉嗦什麼呢?你直接跟我講說我們不用報名打就好了,你在那邊雞歪什麼呢? 2 114年4月24日 下午3時18分 我們兩個人的事情我會找你算一算 3 114年4月24日 下午3時20分 什麼事情你都沒搞懂?你在那邊雞歪什麼?有種出來說 4 114年4月24日 下午3時27分 你可以去告我隨時奉陪到底 5 114年4月24日 下午3時33分 吃剩飯等你去告不去告是小人 6 114年4月24日 下午3時44分 安定的比賽,我也會過去比看你能拿我怎麼樣 7 114年4月24日 下午3時57分 都沒看過你們的帳目 我這一次一定會請調查局去問個清楚 8 114年4月24日 下午5時03分 事情是你惹出來的當面在中華群組裡面跟我道歉,我會原諒你一個禮拜之內給你想清楚 9 114年4月25日 下午1時52分 台南南市委 主委公然帶頭在球場賭博那算什麼罪?我會到台南市政府政風處去檢舉你 10 114年4月25日 下午2時06分 本人在這裡和全國的球友說一聲抱歉有可能這件事情安定的球場會收起來,我先在這裡向大家鞠躬說聲抱歉

裁判日期:2026-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