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簡上字第29號上 訴 人 黃仁威被上訴人 黃雲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台南簡易庭民國114年10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14年度南簡字第88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張麗娟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王參和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