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簡上字第20號上 訴 人 林畯程訴訟代理人 蔡岳倫律師被 上訴人 A女(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詳對照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12日本院新市簡易庭114年度新簡字第636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超過新臺幣捌萬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與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訴訟費用(廢棄部分)由被上訴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十分之四,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方面㈠聲明:⒈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
,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⒉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㈡陳述除引用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者外,上訴人補稱:上訴人非
專門拍攝被上訴人貼身私人衣物,而是以整個房間為拍攝主體;上訴人雖然將照片拿給訴外人B女(姓名年籍詳卷)觀看,但沒有將照片廣為散布;上訴人只有1次侵權行為,沒有使用強暴脅迫的手段,也不是持續性侵害隱私權行為;上訴人於113年間月薪約為新臺幣(下同)32,367元,參以其他侵害隱私權損害賠償案件,原審所酌定賠償數額實屬過高;上訴人雖然沒有制止其他網友質疑被上訴人仙人跳,但仙人跳的說法非由上訴人所提出等語。
二、被上訴人方面㈠聲明:上訴駁回。
㈡陳述除引用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者外,被上訴人補稱:上訴人
剛開始全盤否認,直到證據明確才逐漸承認侵權事實;原審已調查雙方財產資力,判決賠償金額尚屬適當,無上訴人所稱過高情形;上訴人後來在網路上質疑遭被上訴人設計,被上訴人現在還會在網路上收到別人的訊息,質疑被上訴人是不是有仙人跳,被上訴人的名聲到現在還沒辦法回復,無法接受上訴人的道歉;上訴人不是沒有制止網友,而是順從網友的言論,毫無後悔的態度等語。
三、本院得心證理由㈠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
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應付利息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關於非財產上損害,加害人所負賠償責任,以相當金額為限;所謂相當金額,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影響是否重大,雙方身分資力及其他全部相關情狀後核定。
㈡被上訴人於112年10月17日凌晨因住處出現蟑螂,情急下聯絡
上訴人協助處理,詎上訴人進入被上訴人房間後,竟以手機拍攝被上訴人放在床上的內褲,然後將該照片拿給B女看等事實,為上訴人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49頁),復有Line對話截圖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64頁),洵堪認定。上訴人雖以前詞置辯,然內褲屬個人極度私密貼身衣物,上訴人未經同意私自拍攝包含該私密衣物之照片,並出示予他人觀看,已實質侵害被上訴人之隱私權,不因其拍攝範圍包含房間其餘部分或次數僅有1次而免責,上訴人此部分所辯,自無足採。至於被上訴人所稱網路上有仙人跳言論部分,該言論非上訴人所直接散佈,倘構成侵權行為,亦非本件起訴範圍所及,故僅能作為犯後態度,供本院於判定上訴人應賠償相當金額時併予審酌,附此敘明。
㈢被上訴人隱私權因遭上訴人前揭私自拍攝行為侵犯而受有損
害,衡情堪認其受有精神上痛苦。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賠償其所受非財產上損害,核與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相符,洵屬有據。爰審酌本件事實發生始末及被上訴人所受痛苦程度,兼衡上訴人為高職畢業,被上訴人為碩士畢業,兩造財產所得(詳見卷內當事人財產所得資料)及身分地位等全部相關情狀,認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賠償非財產上損失數額以80,000元為適當。被上訴人逾此所為請求,尚非有據,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8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8月15日(見調解卷第9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被上訴人逾此範圍所為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就超過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為假執行之宣告,容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判命上訴人給付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就不應准許部分駁回被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無不合。上訴意旨就上開應准許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項論述,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部分有理由、部分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蔡岳洲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