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簡上字第22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王俊雄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謝何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8日本院柳營簡易庭115年度營簡字第28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柳營簡易庭115年度營簡字第28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另以裁定駁回該聲請(115年度救字第86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係全部不服,則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75元;上訴人如係對於第一審判決僅部分不服,上訴人應以上訴聲明具體表明不服之範圍及其上訴利益具體金額為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按上訴利益金額核算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施介元
法 官 楊亞臻
法 官 丁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