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簡上字第63號上 訴 人 施淑美 指定送達處所:臺南市○○區○○路被上訴人 汪彥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新市簡易庭民國114年12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14年度新簡字第63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張麗娟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王參和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