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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簡上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簡上字第76號上 訴 人 天賜良園第二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郭志文訴訟代理人 鄭淑子律師被上訴人 林子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