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簡上字第76號上 訴 人 天賜良園第二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郭志文訴訟代理人 鄭淑子律師被上訴人 林子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美韻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裁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