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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亡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亡字第13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 籍設臺南市○區○○路0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13年度亡字第28號於民國114年9月25日宣告乙○○(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000號府東戶政事務所東區辦公處)於民國102年8月7日下午12時死亡之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前經鈞院於民國114年9月25日以113年度亡字第28號裁定宣告死亡,惟相對人乙○○於115年5月18日下午2時許自行至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歸南派出所到案,相對人乙○○現仍生存,爰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60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乙○○前經其母即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死亡宣告,並經本院以113年度亡字第28號裁定宣告相對人乙○○於102年8月7日下午12時死亡確定在案等情,有該裁定影本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上開案卷核閱綦詳。又相對人乙○○現尚生存乙節,除據聲請人提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歸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該證明單記載相對人乙○○於115年5月18日下午2時許自行至該所諮詢,經查遭通緝,因案通緝逕行撤銷等內容外,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乙○○之法院通緝記錄表,亦查得相對人乙○○已於115年5月21日緝獲到案等情,當認相對人乙○○現仍生存,是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本院對相對人乙○○所為之死亡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裁判案由:撤銷死亡宣告
裁判日期:2026-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