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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亡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亡字第2號聲 請 人 李信儀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00年度亡字第17號於民國100年7月22日宣告李信儀(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000號之57)於民國99年10月24日下午12時死亡之判決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甲○○即甲○○誤以為聲請人失蹤,遂依法向本院聲請宣告死亡,然聲請人尚生存,爰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60條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前經聲請人之母甲○○即甲○○向本院聲請死亡宣告,並經本院以100年度亡字第17號宣告李信儀於民國99年10月24日下午12時死亡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案卷核閱綦詳,又聲請人現尚生存乙節,除經本院於115年3月31日調查期日當庭訊問聲請人年籍確認無誤,並經聲請人之母即關係人甲○○即甲○○、聲請人之妹即關係人乙○○、聲請人之弟即關係丙○○當庭指認聲請人之身分明確,是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本院對李信儀所為之死亡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裁判案由:撤銷死亡宣告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