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監宣字第8號聲 請 人 魏仁一相 對 人 魏李美津關 係 人 陳愛明上列當事人間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之附件,應更正為本裁定附件。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宋凰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