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2988號聲 請 人 施敦仁相 對 人 邱俊雄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於各如附表一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三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其中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本票4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4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雖為文義證券,但亦為流通證券,票據所載文字如發生文義扞挌情形,基於助長票據使用與保護交易安全之考量,有多種解釋票據文義之可能時,應儘量採取使票據有效之解釋方法。本票之發票日屬法定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有欠缺,本票無效;到期日則屬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有欠缺,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本票視為見票即付。故本票所載到期日早於發票日之情形,因發票日與到期日中必有一者屬不可能之日期,為免因解釋為欠缺發票日致本票無效,此時應解釋為該本票欠缺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如此始足以保護票據流通之安全,以維債權人權益。次按本票載有到期日者,除發票人有死亡、逃避或其他無從對其為付款提示之原因或發票人有受破產宣告之情形外,執票人於本票到期後提示而不獲付款,乃對發票人行使本票追索權之前提要件。本票內縱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僅發票人主張執票人未為提示者,應負舉證之責而已,非謂執票人可不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此觀票據法第85條、第95條及第124條規定即明。
三、經查:㈠附表一編號001所示本票所載到期日為民國(下同)113年7月
8日,早於發票日113年9月15日,應以未載到期日視之,即視為見票即付,聲請人仍應於票載發票日即113年9月15日後,始得有效提示本票請求相對人付款。聲請人稱其向相對人提示該本票之提示日為113年9月22日,依前開說明,此付款提示於法有合,附此敘明。
㈡附表二所示編號001本票記載到期日為113年12月31日,聲請
人應於上開票載到期日後始得有效提示本票請求相對人付款。惟聲請人於聲請狀所載之附表內載明前開本票之提示日為113年11月14日,則聲請人提示時,上開本票票載之到期日尚未屆至,是依上開說明,此付款提示並不合法,自不得據以對相對人行使追索權,故聲請人對於附表二所示本票之聲請,於法不合,該部分應予駁回;至本件其餘之聲請則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
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五、本票裁定因屬非訟事件裁定,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本票為形式上之審查,抗告法院亦僅就形式為審查,無從審酌屬於實體上法律關係之事由,亦不得審酌抗告人關於實體事項之抗辯事由,是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空白授權票據者,或對本票債務是否清償而消滅有所爭執等實體上之爭執者,應係由發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
附表一: 115年度司票字第002988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提示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13年9月15日 300,000元 113年7月8日 (早於發票日,視為未載) 113年9月22日 113年9月23日 CH135127 准許 002 113年12月13日 450,000元 未載 113年12月20日 113年12月21日 CH135130 准許 003 114年5月1日 50,000元 未載 114年5月8日 114年5月9日 CH135131 准許附表二: 115年度司票字第002988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13年11月7日 200,000元 113年12月31日 CH135128 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