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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司票字第 34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3485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相 對 人 黃彙軒即米特立工坊

洪傳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本票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規定,應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又本票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為票據法第120條第4、5項分別定有明文。茲查本件本票之付款地(發票地)為:嘉義縣中埔鄉,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蔡麗秋附表:115年度司票字第3485號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新臺幣) (新臺幣) 001 114年6月18日 182,600元 91,000元 115年8月19日

裁判日期:2026-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