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1667號聲 請 人 蔡月理地政士即被繼承人王蕙田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擔任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下:一編製遺產清冊、二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四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五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遺產管理人非於第1179條第1項第3款所定期間屆滿後,不得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1181條、第118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507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王蕙田之遺產管理人,而聲請人已執行被繼承人所遺遺產之事務,爰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固據提出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507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收據、本院開庭通知書等影本為證。惟聲請人就任後,迄今尚未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本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此有本院案件索引卡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故聲請人尚未依前開程序,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於指定期間內報明債權、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前,除未能於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外,亦難知悉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債權之金額、受遺贈人之多寡、債權債務關係複雜與否等情,本院亦無從調查預估本件未完成事務之繁簡,自無就該未完成之事務預先核給報酬之餘地。從而,聲請人既未完成遺產管理人法定程序,本院尚無從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是本件聲請人未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法院為債權人、受遺贈人之公示催告程序,而先行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