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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司繼字第 18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1883號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代 理 人 陳泰安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8條第2項及第1176條第6項定有明文。惟上開規定應以被繼承人無繼承人或有無繼承人不明,始得該當。次按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民法第7條及第116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亦即,胎兒無待其出生即得為繼承人。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蔡文學(下稱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死亡,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或死亡,且其親屬會議未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就被繼承人之遺產無法行使權利,爰以利害關係人身分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憑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家事公告等為證,又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吳淑芬、陳庭宣、陳庭陞、陳庭儀、吳麗秋、吳朝仁、吳蔡碧珠、吳家瑜、吳朝欽、吳宛頴、吳胤辰、吳泓曄、王程彥、王羽璇、蔡碧香、黃筱雯、黃采涵、黃怡華、黃予安、黃予樂、蔡順清、蔡昭霖、蔡雅珍、黃苡瑄、黃苡昕、蔡怡君、黃晨崴、黃郁綺、蔡順煌、蔡偉祥、蔡偉俊、蔡欣宸、蔡佩君、賴宛郁、賴瑞岑、蔡淑貞、黃柏軒、黃苡媃均拋棄繼承,業經本院查閱無誤,堪信為真。惟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被繼承人之親等關聯資料可知,被繼承人尚有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玄孫王宇詳(即吳家瑜之子)於000年0月0日出生,可認王宇詳於被繼承人死亡時(112年12月28日)確為未出生之胎兒,關於胎兒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故就王宇詳之繼承權而言,其享有權利能力而為被繼承人之玄孫輩繼承人,且其法定代理人迄未代其向本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此有本院案件索引卡查詢資料及王宇詳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是本件被繼承人仍有王宇詳為其繼承人,並非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玲玉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26-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