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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司繼字第 19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1913號聲 請 人 林瑞成律師即石紫欽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石紫欽之遺產管理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石紫欽遺產之報酬及管理費用合計為新臺幣參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柒佰伍拾元由被繼承人石紫欽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11年度司繼字第302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石紫欽(下稱被繼承人,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7年11月13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依法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及進行被繼承人不動產強制執行程序等職務,現因被繼承人不動產已拍定,即將進行分配,爰依法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揆諸前揭情事,本件既無合法之親屬會議可資召開,自無從由其親屬會議酌定遺產管理報酬,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實屬有據。本院審酌本件遺產管理人所管理之內容應屬辦理例行性之公示催告程序、清查被繼承人財產債務等相關事務,此有聲請人所提相關文件等在卷可稽,評估其所管理之遺產價值及執行上開業務之簡繁程度、付出之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等,並斟酌被繼承人之遺產尚有其他待處理事項,爰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部分新臺幣(下同)30,000元(包含各項管理費用、規費),應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玲玉

裁判日期:2026-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