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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司繼字第 10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1084號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家 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 項定有明文 。次按非訟事件,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 或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標準徵收費用,併參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修正條文第5條規定,非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下同)1,500元。此項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13條、第14條第1 項、第26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為被繼承人邱炳彰(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14年9月4日死亡)選任遺產管理人,惟聲請人未預納聲請費用1,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0日函命聲請人應於通知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前開通知於同年3月26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迄今仍未繳納,此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乙份在卷可憑。揆諸上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26-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