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司繼字第 12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1262號聲 請 人 謝欣成地政士即張城都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擔任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張城都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費用核定合計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張城都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鈞院114年度司繼字第4023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張城都(下稱被繼承人,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14年3月7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已執行職務包含:依法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申請土地謄本、清查遺產、陳報遺產清冊、辦理遺產管理人註記、製作繼承系統表及申報遺產稅、收受民事執行處通知等事項,因被繼承人財產現正由鈞院114年度司執字第3747號強制執行事件拍賣中,爰請依法審酌管理人管理所生之勞費及已支出費用酌定聲請人之遺產管理人報酬,俾利於前開程序參與分配等語,並提出收據明細表等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揆諸前揭情事,本件既無合法之親屬會議可資召開,自無從由其親屬會議酌定遺產管理報酬,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實屬有據。審酌本件遺產管理人所管理之內容多為聲請辦理例行性之公示催告程序、調查並製作遺產清冊等相關事務,此有聲請人所提相關文件等在卷可稽,評估其所管理之遺產價值,及執行上開業務之簡繁程度、付出之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等爰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為25,000元(包含各項手續費規費等),應屬適當,至於聲請公示催告程序費用及本件遺產管理人報酬之聲請費均於裁定主文中敘明為被繼承人遺產負擔,無須重複列計,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玲玉

裁判日期:2026-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