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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司繼字第 25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2522號聲 請 人 陳育男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30條之1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

二、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陳進忠之遺產管理人,依法應徵收聲請費1,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日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通知翌日起7日內繳納聲請費,該通知於115年7月8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逾期迄今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本院繳費答詢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宋凰菁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26-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