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264號聲 請 人 陳春英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陳王明珠(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路○段0巷0號6樓)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陳王明珠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陳王明珠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