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司繼字第 2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268號聲 請 人 許菀琪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許三和(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0鄰○○路0段000巷00號4樓之2)之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11月12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許三和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許三和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裁判日期:2026-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