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2874號聲 請 人 林瑞成律師即盧信成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擔任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盧信成遺產之報酬合計為新臺幣陸萬元。
二、聲請程序費用柒佰伍拾元由被繼承人盧信成之遺產負擔。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 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14年度司繼字第2222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盧信成(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00年0月00日生、民國113年12月15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0鄰○○街0號)之遺產管理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已進行管理之職務包含:收受鈞院114年度建字第6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訴訟文書、進行言詞辯論、受鈞院以114年度聲字第165號裁定選任為特別代理人、進行114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清借款事件言詞辯論、收受強制執行事件通知函、受選任為清算人、聲請公示催告並代墊聲請程序費用、聲請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與金融遺產參考清單、申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申報遺產稅等事項;現鈞院113年度司執字第66441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業已拍定並作分配表,爰依法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本院審酌本件遺產管理人所管理之內容,包含制作遺產清冊、聲請公示催告、辦理遺產管理人註記、進行訴訟程序等,評估其所管理之遺產價值,及執行上開業務之簡繁程度、付出之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等,並斟酌被繼承人之遺產尚有其他待處理事項,爰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包含各項規費郵資),應屬適當,至於聲請公示催告程序費用1,500元及本件聲請費750元均於裁定主文中敘明為被繼承人遺產負擔,無須重複列計,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