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2880號聲 請 人 鄭嘉慧律師即黃美玲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黃美玲之遺產管理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黃美玲遺產之報酬及管理費用合計為新臺幣肆萬零柒佰陸拾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黃美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為前開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第18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285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黃美玲(下稱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已執行職務包含:聲請公示催告、清查被繼承人遺產、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申請被繼承人之公證遺囑、申請被繼承人除戶證明、辦理鈞院113年度南司簡調字第735號給付喪葬費用訴訟、依被繼承人公證遺囑內容捐款等事務;尚待辦理之事務為管理被繼承人剩餘遺產,或移轉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管理、或匯款繳庫等事項,爰依法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285號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揆諸前揭情事,本件既無合法之親屬會議可資召開,自無從由其親屬會議酌定遺產管理報酬,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實屬有據。本院審酌本件遺產管理人所管理之內容除應辦理例行性之公示催告程序、清查被繼承人財產債務等相關事務外,尚有進行被繼承人訴訟案件程序及執行遺囑內容,此有聲請人所提相關文件等在卷可稽,評估其所管理之遺產價值,及執行上開業務之簡繁程度、付出之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等,並斟酌被繼承人之遺產尚有其他待處理事項,爰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部分新臺幣(下同)40,000元、必要費用760元元,合計為40,760元,至於聲請公示催告程序費用及本件聲請費均於裁定主文中敘明為被繼承人遺產負擔,無須重複列計,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