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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司繼字第 20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繼字第2089號聲 請 人 曾碧連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有關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同法第 127條第 1項亦規定甚明,是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二、經查,被繼承人曾碧緣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死亡,其生前最後住所地為桃園市○○區○○路000○00號11樓,有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參,是本件拋棄繼承事件尚非在本院轄區內,而應由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聲明人等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明,於法未合,爰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裁判日期:2026-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