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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司繼字第 36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3622號聲 請 人 何宇昌 現於高雄市○○區○○○村0號(法務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有關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同法第 127條第 1項亦規定甚明,是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何幼民於民國115年6月25日死亡,其繼承開始時之住所地為宜蘭縣冬山鄉,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被繼承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參,是本件拋棄繼承事件非屬本院轄區,應由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聲明人等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於法未合,爰依前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宋凰菁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裁判日期:2026-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