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366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周映彤代 理 人 檢察事務官李方偉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法院為統合處理事件認有必要,或當事人已就本案為陳述者,得裁定自行處理,同法第6條第1項亦有明文。是法院受理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朱宜琇於民國114年8月12日死亡,其繼承開始時之住所地為桃園市中壢區,有被繼承人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是本件選任遺產管理人非屬本院轄區,應由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聲明人等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於法未合,爰依前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宋凰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