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384號聲 請 人 陳昭成律師即陳家能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陳家能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繼承人陳家能(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10年12月26日死亡)所遺留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變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陳家能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有為保存遺產必要處置及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
物之職務;而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 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2款 、第4款、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次按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 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 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之事 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同法1129條、第1132條第 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家能(下稱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名下擁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前曾經鈞院委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於民國113年5月29日上午11時公開拍賣(第三次賣),無人應買,惟附表所示不動產遭第三人林正憲占用中,故聲請人遂對該第三人提起返還不當得利訴訟,惟訴訟過程中,上開第三人願意和解並購買附表所示不動產;又被繼承人尚有多筆債務需清償,為清償債務,請求鈞院准予變賣被繼承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利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054號選任遺產管理人卷、112年度司家催字第74號公示催告卷及本院114年度南簡字第1454號返還不當得利卷等卷宗核閱無訛,自難期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能召開,進而同意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之遺產,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變賣被繼承人之遺產,自屬有據。又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已向本院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家催字74號裁定准予為公示催告在案,現公示催告已期滿,被繼承人之債務仍未受償,是聲請人為清償債權,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依前開規定,其聲請准予變賣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玲玉附表:
編號 被繼承人陳家能所遺留之不動產 權利範圍 1 房屋:臺南市○○區○○里○○路○段00巷0000號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