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司繼字第 39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3978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黃海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代 理 人 蔡奇宏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黃海遺產之報酬合計為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黃海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

又聲請意旨雖以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 4款規定主張本件應按遺產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核算,惟依前開作業要點所示,已明訂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上開標準無從拘束法院,核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10年度司繼字第2406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黃海(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6年1月13日死亡,死亡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街000巷00號)之遺產管理人,而被繼承人遺留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因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由鈞院民事執行處以115年度司執字第91241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進行拍賣程序中,爰依法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俾利於前開程序參與分配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乙節,有本院前開裁定在卷可參,堪予認定。考量聲請人未來尚有須進行管理事務,另斟酌聲請人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25,000元,應屬適當。至於聲請公示催告程序費用1,000元及本件聲請費1,500元均於裁定主文中敘明為被繼承人遺產負擔,無須重複列計,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

裁判日期:202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