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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司繼字第 3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322號聲 請 人 陳昭成律師即蕭恩茱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蕭恩茱遺產之報酬及管理費用合計為新臺幣參萬零參佰柒拾參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蕭恩茱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283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蕭恩茱之遺產管理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已完成聲請公示催告、清查被繼承人遺產、追回存款及申報遺產稅等事宜,被繼承人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爰依第1183條等規定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蕭恩茱之遺產管理人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283號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揆諸前揭情事,本件既無合法之親屬會議可資召開,自無從由其親屬會議酌定遺產管理報酬,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實屬有據。本院審酌本件遺產管理人所管理之內容應屬辦理例行性之公示催告程序、清查被繼承人財產債務等相關事務,此有聲請人所提相關文件等在卷可稽,評估其所管理之遺產價值及執行上開業務之簡繁程度、付出之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等,並斟酌被繼承人之遺產尚有其他待處理事項,爰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部分新臺幣(下同)30,000元、必要費用373元,合計為30,373元,應屬適當,另聲請公示催告程序費用1,000元,已於本院裁定主文中敘明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故不予列計,而於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2507號中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已因該案裁定駁回,程序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故亦不予列計。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玲玉

裁判日期:2026-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