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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司繼字第 3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327號聲 請 人 吳姿婷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吳福生(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街000號)之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11月15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吳福生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吳福生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玲玉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裁判日期:2026-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