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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司繼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44號聲 請 人 林順進

蘇怡分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林安祥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及第6條第1項本文所明定。故法院於受理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認無管轄權時,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林安祥於民國113年12月8日死亡,其生前最後住所為臺北市文山區,此有聲請人所提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佐,本件應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明,於法未合,爰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宋凰菁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26-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