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司繼字第 7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713號聲 請 人 李衍志律師即高武安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高武安遺產之報酬新台幣肆萬零貳佰捌拾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高武安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03年度司繼字第2234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高武安(下稱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申請被繼承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編制遺產清冊、向鈞院聲請公示催告並經鈞院104年司家催字第1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申請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向高雄市鳳山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登記謄本、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案件同意移轉證明書等,另被繼承人遺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等13筆土地及臺南市○區○○段000000號之土地,因被繼承人生前尚積欠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債權人,茲因被繼承人之遺產現已拍定,為便於執行程序中參與分配,且遺產管理人報酬事實上已難期待由被繼承人親屬會議酌定,爰依法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費用新臺幣(下同)5萬元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2234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申請代收地政案件收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點交通知書等文件為佐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揆諸前揭情事,本件既無合法之親屬會議可資召開,自無從由其親屬會議酌定遺產管理報酬,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實屬有據。審酌本件遺產管理人所管理之內容多為聲請辦理例行性之公示催告程序、調查並製作遺產清冊、收受債權人之債權申報通知等相關事務,此有聲請人所提相關文件等在卷可稽,評估其所管理之遺產價值,及執行上開業務之簡繁程度、付出之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等,爰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部分新臺幣(下同)40,000元、必要費用280元,合計為40,280元,應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玲玉

裁判日期:2026-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