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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司繼字第 9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971號聲 請 人 周慶順律師即陳春福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陳春福之遺產管理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陳春福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費用核定合計新臺幣肆萬零肆佰柒拾參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陳春福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3731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陳春福(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10年6月5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已為被繼承人製作遺產清冊、聲請公示催告、申請財產參考資料、申請戶籍謄本、申請土地登記謄本、進行訴訟程序、收受強制執行程序通知文書並提出陳述意見狀,將來尚有向鈞院陳報遺產管理終結等事項待處理,因被繼承人財產現正由鈞院114年度司執字第93621號強制執行事件拍賣中,爰請依法審酌管理人管理所生之勞費及已支出費用合計約新臺幣(下同)473 元(即戶政規費15元、地政規費140元及郵資318元),酌定聲請人之遺產管理人報酬,俾利於前開程序參與分配等語,並提出收據及已管理遺產事務明細表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春福之遺產管理人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3731號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揆諸前揭情事,本件既無合法之親屬會議可資召開,自無從由其親屬會議酌定遺產管理報酬,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實屬有據。本院審酌本件遺產管理人所管理之內容除應辦理例行性之公示催告程序、清查被繼承人財產債務等相關事務外,尚有進行訴訟程序及被繼承人不動產強制執行程序,此有聲請人所提相關文件等在卷可稽,評估其所管理之遺產價值,及執行上開業務之簡繁程度、付出之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等,並斟酌被繼承人之遺產尚有其他待處理事項,爰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部分新臺幣(下同)40,000元、必要費用部分473元,合計為40,473元,應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宋凰菁

裁判日期:2026-03-25